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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2條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 │ │出售 │出租 │ ├───┼─────────┼───────┤ │臺灣省│九十七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 │臺北市│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八十九萬元以下│ ├───┼─────────┼───────┤ │高雄市│一百零七萬元以下 │五十九萬元以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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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