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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3條

臺灣省之市、臺北縣縣轄市以外之鄉(鎮)地區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 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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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