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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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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生乳由直轄市及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監督並予抽驗,每個酪農戶每月最 少抽驗一次,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並應將抽驗結果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廠農間生乳檢驗成績不符時,所生之糾紛由乳品工廠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 負責仲裁。 生乳以外乳品之衛生檢驗除依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外,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抽驗。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建設、衛生主管機關對乳品工廠之設施及產品得 隨時抽檢,每年至少一次,結果分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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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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