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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乳品工廠應每三個月將收購契約牧場原料、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 存之乳品種類與數量,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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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