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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左列各款之鮮乳,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粘稠或變色或帶苦味者。 三、保久鮮牛乳,其乳汁凝結呈粒狀沉澱者。 四、與他物混合者。 五、不合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 六、有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者。 七、不合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 前項第五款之鮮乳,得適用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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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