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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02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 第 一 節 保管
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並按照分類編號,黏訂標籤。
AI 白話解釋

「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103條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第104條工具及其他體積較小之財產,應集中存置,必要時得設倉庫保管。第105條暫不使用之財產,應妥慎保管。第106條各機關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但土地及建築物應另依有關法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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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