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119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19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五 章 財產養護 › 第 一 節 保養與檢查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 前項檢查應週密詳盡,並得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AI 白話解釋

「保養與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118條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應經常注意財產之保養,並作保養狀況之檢查及紀錄。第120條財產經檢查後,如發現毀損必須加以修理時,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報請修理。第121條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
← 第118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