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121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21條

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 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前項一定金額,由公營事業自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0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