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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118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118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五 章 財產養護 › 第 一 節 保養與檢查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應經常注意財產之保養,並作保養狀況之檢查及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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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與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119條
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定期檢查:每三個月或半年辦理一次。但公營事業,為因應…
第120條
財產經檢查後,如發現毀損必須加以修理時,應由管理或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報請修理。
第121條
公營事業之財產經修理完畢後,如能增加原有財產之價值或效能,而其修理費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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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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