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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66條

物品保管人員,對經管之物品,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 ,應負賠償之責。使用人對借用物品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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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