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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65條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 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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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