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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29條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 第 四 章 環境佈置
各機關得闢停車場及機車、腳踏車停放場,禁止隨地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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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佈置」的其他條文

第224條各機關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其字體一律楷書,直式者由上向下寫,橫式者由右向左寫。第225條各機關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應予修整或拆除。第226條各機關所在區域或庭院隙地,得設計佈置公共藝術設施,種植花木或舖種草皮,並應經常修剪。第227條各機關辦公處所庭院、道路,應視需要裝置照明設備。第228條各機關標誌牌及標語牌其字體以楷書為原則,形式顏色均應整齊劃一。第230條各機關辦公處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標準鐘、公告牌、意見箱等。第231條各機關辦公處所除指定地點外,不得隨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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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