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230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30條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 第 四 章 環境佈置
各機關辦公處所得於適當地點,設置旗桿、標準鐘、公告牌、意見箱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環境佈置」的其他條文
第224條
各機關銜牌應懸掛於大門正上方或左側,其字體一律楷書,直式者由上向下寫,橫式者由右向左寫。
第225條
各機關房屋牆壁,應經常保持清潔,其有殘破或不整齊建築物,應予修整或拆除。
第226條
各機關所在區域或庭院隙地,得設計佈置公共藝術設施,種植花木或舖種草皮,並應經常修剪。
第227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庭院、道路,應視需要裝置照明設備。
第228條
各機關標誌牌及標語牌其字體以楷書為原則,形式顏色均應整齊劃一。
第229條
各機關得闢停車場及機車、腳踏車停放場,禁止隨地停車。
第231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除指定地點外,不得隨意曝晒衣物及堆置器材廢品。
← 第229條
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2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