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232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32條

各機關辦公處所應保持肅靜,在辦公室內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應儘可能 抑低音量,注意禮貌、節約通話時間,以免妨礙他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31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