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233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33條

各機關職員非因公務必要,不得在辦公室內會客,並不得攜帶兒童進入辦 公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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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