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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250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50條
各機關人員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填具請借單,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 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 違約之責任。依機關規定,其契約應經公證者,須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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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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