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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63條

第 九 編 宿舍管理 › 第 三 章 管理
各機關宿舍及設備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檢查項目, 每年實施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有需要修繕者,由事務管理單位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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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60條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第261條各機關應將宿舍製成平面圖,編訂宿舍號碼,連同宿舍正面攝影照片,登記存查,並於宿舍大門外,懸掛…第262條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宿舍借用人自行辦理。第264條各機關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予緊急搶修。第265條借用宿舍,如由借用人自費修繕,遷出時,應維持現狀,並不得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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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