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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270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70條
第 十 編 安全管理 › 第 二 章 防火
各機關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嚴禁員工私自接用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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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的其他條文
第271條
各機關廚房應與辦公處所隔離,並應經常檢查。辦公處所嚴禁設置任何爐灶及煤氣設備。
第272條
各機關有化學及易燃物品者,應擇適當處所妥為保管。
第273條
各機關消防編組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指揮,並應經常訓練及舉行消防演習。
第274條
各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
第275條
各機關應繪製房屋平面圖,標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電源開關位置及進出道路、疏散方向、避難處所,…
第276條
發生火警時,在場員工,除盡力撲救外,應即通知消防機構及值勤人員。值勤人員除應迅即發出警報,集…
第277條
各機關印信、重要物品,應擇安全處所或保險箱庫貯存,文卷應按重要程度區分等級,定明緊急時搶救順…
第278條
機關發生火災,應會同治安機關查明失火責任,並清查損失情形,造具清冊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
第279條
火災受損之財產,已投保火險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機構,以憑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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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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