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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348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348條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 第 五 章 請假與休假
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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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與休假」的其他條文
第344條
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
第345條
(刪除)
第346條
(刪除)
第347條
(刪除)
第349條
(刪除)
第350條
工友延長病假,得由機關首長酌予餉給總額之全數。應徵服役公假期間,其餉給總額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第351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二、假期已滿仍…
第352條
工友曠職,應按日扣除餉給。
第353條
各機關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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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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