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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51條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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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