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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44條

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 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則另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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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