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362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362條

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僱用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年齡不得少 於五十五歲。 二、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 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應由服務機關逕行辦理,並自退休 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AI 白話解釋
← 第361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