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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67條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 第 八 章 退休
工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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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其他條文

第361條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申請書及計算單格式如附件八):一、服務五年以上,…第362條工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第363條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第364條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工友,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照下列標…第365條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第366條工友辦理退休後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所領退休金,無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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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