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364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364條

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工友,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 ,係因公傷病所致者,照下列標準給予之: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條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 二、服務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予三十個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363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