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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72條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係指左列各項: 一、住宅輔購。 二、福利互助。 三、急難貸款。 四、生活津貼。 五、福利品供應。 六、消費合作。 七、文康活動。 八、膳食管理。 九、其他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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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73條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第374條有關員工福利事項,各機關得斟酌設施、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訂定計畫辦理之。第375條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策進員工福利事宜。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第376條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第377條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並由事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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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