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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左: 一、文書管理。 二、檔案管理。 三、出納管理。 四、財產管理。 五、物品管理。 六、車輛管理。 七、辦公處所管理。 八、宿舍管理。 九、安全管理。 十、集會管理。 十一、工友管理。 十二、員工福利管理。 十三、工作檢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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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