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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 第 三 章 分類編案
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 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二、依機關名稱區分:以機關名稱為案名,以隸屬機關為序。 三、依地域區分:以地域名稱為案名,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 號碼為序。 四、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以四角號碼或五 筆檢字法代號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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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編案」的其他條文

第44條各機關之檔案,按類、綱、目、節四級分類,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稱及分類表,陳奉機關首長核定…第46條檔案號碼,分左列三種:一、年號:以中華民國年份編列。二、類號:以代表類、綱、目、節之數字編列…第47條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第48條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分、編列檔案號碼,填分存單,或另以影(複)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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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