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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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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