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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61條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 第 七 章 清理
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清理」的其他條文

第59條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第60條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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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