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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59條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 第 七 章 清理
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務管理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9條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第371條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清理」的其他條文

第60條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第61條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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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