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62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62條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 、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 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主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62-1條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第62-2條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第62-3條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機關特性,設計及編製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第63條(刪除)
← 第61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6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