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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63條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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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62條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
第62-1條
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或工作,每六年應至少輪換一次。
第62-2條
出納管理單位對機關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以直接…
第62-3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據機關特性,設計及編製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 第62-3條
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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