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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64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64條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 第 二 章 職責
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 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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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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