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74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74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 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等項。 四、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發用印登 記簿、送金簿等。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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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