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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81條

本規則所稱之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各機關管有之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築物、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設 備及財物標準分類所定之雜項設備等。 二、各公營事業資產負債表所列之各項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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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