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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 一、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銷。 三、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 四、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五、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六、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八、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一年。 九、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事業單位申請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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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第3條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第4條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第6條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依通知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逾期未繳…第7條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第8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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