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 第6條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6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依通知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