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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7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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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