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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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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二、輸出:…第3條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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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