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2條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輸入:將其他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 二、輸出:將我國之廢棄物報關或通關出口至其他國家之行為。 三、過境: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通商口岸(以下簡稱口岸)時貨品不起岸,由原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四、轉口:其他國家之廢棄物以運輸工具載運至第三國,途經我國口岸時貨品需起岸,並於原口岸轉換運輸工具載運離境之行為。 五、有害廢棄物:指有害事業廢棄物、巴塞爾公約列管之有害性一般廢棄物及經其他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之國內立法認定為有害之廢棄物。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 第1條看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