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 第20條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廢水採用土壤處理,其廢水水質應合於土壤處理標準,超過標準者, 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先行處理。 前項預先處理設施,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第一項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