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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22條

土壤處理場所總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處理之廢水量每日超過五百立 方公尺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其廢止者亦同。 前項處理場所應視地下水流向選擇適當處所,設地下水觀測井,每月應至 少採取水樣一次,分析有關項目作成紀錄,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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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