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 第21條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21條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不得含有毒性及破壞土壤性質。 二 不得污染地面水、地下水或產生惡臭。 三 土質應具良好濾水性質。 四 應有防止廢水流向他處之設施。 五 處理場所應遠離水源之距離,須合於飲用水管理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