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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所排放之事業廢水,並 按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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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的其他條文

第3條事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應檢具左列文件,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備查,在直轄市報請…第5條主管機關發現排放事業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者,除依法處罰外,應命其即時處理及設置或改善防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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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