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 第4條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4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