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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採行漁牧綜合經營者,應逐日或逐批記錄清洗畜舍日期、時間、廢 ( 污) 水排放至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 (污) 水排放時間、排放方式與地點。 前項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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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