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16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 (污) 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經下水道主管機關依下水道法規 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者,應立即採行因應措施並不得排放廢 (污 ) 水。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