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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八 章 廢 (污) 水回收使用
事業應以明顯記號及顏色標示回收管線並指示流向。
AI 白話解釋

「廢 (污) 水回收使用」的其他條文

第29條事業之廢(污)水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得回收使用。事業回收使用廢(污)水,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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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