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第22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2條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