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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 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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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